薪資報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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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 身分 |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註)數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
| 主席 | 李弘錦 | 參閱「2.1.1.1 董事資料」相關內容 | 1、2、3、4、5、6、7、8、9、10、11 | 0 |
| 委員 | 沈素碧 | 參閱「2.1.1.1 董事資料」相關內容 | 1、2、3、4、5、6、7、8、9、10、11 | 0 |
| 委員 | 李位彬 |
|
1、2、3、4、5、6、7、8、9、10、11 | 0 |
- 註:
-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雇人。
- (2) 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10)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11) 未與其他成員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 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3次,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 本公司董事會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於100年8月31日,通過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以資遵循,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並自100年9月30設置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迄今已至第五屆。
- 現任委員計三人、任期三年,自111年7月15日至114年6月16日止,同本屆董事會任期,其職權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 •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
|---|---|---|---|---|---|
| 召集人 | 李弘錦 | 3 | 0 | 100 | 111年7月15日續任 |
| 委 員 | 沈素碧 | 3 | 0 | 100 | 111年7月15日新任 |
| 委 員 | 李位彬 | 3 | 0 | 100 | 111年7月15日續任 |
• 最近年度(113年)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重要決議:
| 日 期 | 屆次 | 期別 | 內容摘要 | 委員意見及公司之處理 |
|---|---|---|---|---|
| 113.03.07 | 5 | 6 |
|
所有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 |
| 113.07.3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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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2.1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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