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溝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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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

  • 內部稽核主管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呈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獨立董事查閱。獨立董事如需要進一步了解稽核執行狀況及追蹤結果,即隨時與稽核主管聯繫,內部稽核主管並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並備詢討論。會計師與各審計委員維持暢通之溝通管道,必要時亦列席備詢。
  • 114年稽核主管除列席審計委員會備詢外,分別與獨立董事個別會談溝通,共計四次;會談中稽核主管報告及答詢稽核計畫執行進度與部分執行細節,會議記錄摘要如下:
事項 說 明 內 容 獨立董事姓名、訪談時間及其建議
李弘錦 陳丕燊 陸啓智 林琬琬
114.01.06 114.05.16 114.07.30 114.11.14
稽核計畫說明 呈請獨董復行審閱,本公司依法擬定的本年度母公司暨各子公司稽核計畫,並徵詢新年度是否需增加其他稽核項目
工作說明 說明稽核單位截至會談前進行項目與方法、進度
查核進度及
結果說明
•呈請獨董審閱稽核報告
• 截至本次座談會前,114年度查核項目中尚無發現重大缺失
其他討論事項 • 建議或要求加強查核的項目
• 其他建議或指正事項
  • 相關作業皆已列為每年的年度查核計畫項目及定期、不定期執行項目。稽核單位於本年度執行稽核查核,並未發現重大異常或違規事項;故無應即刻呈報獨立董事之情事。

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日期 出席人員 溝通事項 會計師說明
114.12.18 獨立董事:
  • 李弘錦
  • 林琬琬
  • 陸啓智
  • 會計師:
  • 吳趙仁
  • 連淑凌
  • 稽核主管:
  • 陳培明
  • 公司治理主管:
  • 李秋華
  • 財務中心:
  • 許昭瑾
  • 簡歆怡
  • 吳會計師:
    簡述IFRS 18財務報告相關修法方向
  • • 主管機關原預計2027年實施,立法緣由為取代「IAS 1」。但因顧及法令實務推展因素,延至2028年首次適用、2027年追溯調整。海外公司部分,仍需追蹤適用年度,若公司所在國家依原計畫執行,則需編制二套報表,以因應母公司合併需求。
  • • 為回應投資人之需求,使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更為一致、可比及透明,仍需配合國內相關法令(如財報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準)配合和修法,故詳細內容尚待追蹤確認。
  • • 財報表達與揭露將有重大變革,與現行方式有很大不同:
    • 損益表:影響最大,整體架構改變,分為五大種類: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停業單位;其中前三項為新種類。以收益導向重新分類營收及費用至各種類,揭露更趨近於現金流量表的表達方式。
    • 資產負債表:主要變動為商譽,因性質為無形資產,有別於有形資產,故需個別揭露。
    • 現金流量表部分,調節間接法編制起點由稅前淨利改為「營業淨利」,分類標準須配合損益表分類調整。
    • 權益變動表部分變動幅度較小。
    • 附註揭露變動部分,營業費用若採功能別分析時,應於附註額外揭露折舊、攤銷、員工福利、非金融資產減損及存貨沖減五個項目,其中後二項新增,不僅有費用,資本化部分亦需納入分類中揭露。另外,新納入「管理階層績效衡量(MPM)指標」,包括執行細項個別指標、評價項目定義等,並說明各相關數據計算方式。
  • • 損益表變動補充說明:引入對損益表之關鍵變動,包括收益及費損,歸類標準取決於公司主要營業活動種類,依據營業、投資、籌資三項新種類歸類入帳,打破原由財報業內、業外收入之分類,例如營業利益、計入籌資及所得稅;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者之損益份額,一律放進投資種類。以收入來源組成判別相關損益,此將影響公司帳務系統及會計科目調整,擴及主管機關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比率計算方式。其中匯兌損益備受討論,尤其是以出口導向之企業,影響較大,未來須依發生原因拆分到各類別。
  • 陸獨董:
    匯兌損益的表達方式有何調整?長、短期投資有差異嗎?


  • 吳/連會計師:
    匯兌損益須依來源種類做分類,長、短期投資,皆放入投資類項下,差異不大;因借款而產生者,亦歸類於投資類;應收及應付等與營業相關者,則放入營業類別。
    故未來須依該損益來源事先做拆分,帳務系統亦須配合調整。
  • 林獨董:
    此調整對金融業影響較大、難以如期完成變更,製造業複雜度較低。
    請問來自營業及投資項下之認定帳務處理方式差異:總額法或淨額法?
    新公報施行後,舊公報似乎並未隨之調整?
  • 吳/連會計師:
    • 新法依收入來源種類做拆分,將使某些在現有報表中合併表達的科目(如匯兌損益、折舊等營業相關)因歸類不同,有些部分以總額法(營收類),有些以淨額法(投資、籌資類)列示在損益表上,有表達不一致之疑慮。目前編準未修訂(截至目前為止尚未修訂,推估明年才能見到草案),將密切關注。
    • 此變動因報表之表達方式與傳統方式差異較大,實務上更牽動管理性報表之調整,如何貼近管理階層之需求及閱讀習慣,是另一項更大挑戰。
    • 修法上仍需整合現行相關法令,本案之IFRS委員會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法令單位等多方討論協商。執行細節上有很多尚待釐清:如匯兌歸類、合併報表公司功能性貨幣不同之整合表達、本事務所將持續密切關注法令動態,研擬因應方式及建議。
    • 管理性報表之配合調整,因有別於管理者閱讀習慣之傳統表達方式,是公司之另項重大挑戰。
  • 李獨董:
    請問會計師如何配合法令時程協助公司因應?事務所內又如何維持審計品質?
    吳會計師:
    首先,加強「教育訓練」:
  • • 對外:就法令變更或實施進程等動態,提前向客戶宣導並共同研擬因應計畫。
  • • 對內:合夥人、相關人員皆進行協商討論及參與相關法令宣導課程,另因應法令尚未定案,建立內部宣導平台及專區,提供法令動態及討論溝通。
  • 再則,在系統整合方面:
  • • 公司在經歷IFRS轉換後,已建立因應機制及能力,且財會人員亦已具備一定之經驗與素養,再甫以與本事務所間之例行會議與平時之交流,均已加入必要之提醒及討論,配合上應不成問題。
  • • 系統端方面,因公司為高科技產業,已具備足夠的技術因應能力,本事務所亦已配合公司要求,2026年起加強討論應調整項目及因應措施。
  • 李獨董:
    貴事務所已服務公司多年,覺得公司可再加強的部分。
    吳會計師:
  • 因公司業務快速擴張,子公司監理部分,尤其是海外子公司越發重要,故在跨國法令整合及專業管理人才吸納方面,尚有加強空間。除母公司外,子公司之配合上亦應建置足夠因應能力,建議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機構協助。